學習、宣貫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案,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修改決定共42條,大約占原來條款的三分之一,主要體現如下特點: 特點一:貫徹新思想新理念 這次修改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于人民群眾對平安的需求向往;著眼解決影響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轉化為法律規定;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規定,為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特點二:落實中央決策部署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 這次修改深入貫徹中央文件精神,增加規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等重要制度。 特點三:明確各部門職責 強化黨委和政府的領導責任。這次修改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特點四: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領導責任: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監管職責: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主體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特點五:強化新問題新風險的防范應對 深刻汲取近年來事故教訓,對安全生產事故中暴露的新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比如: 要求餐飲行業使用燃氣的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要求礦山等高危行業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違法分包、轉包; 要求承擔安全評價的一些機構實施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同時,對于新業態、新模式產生的新風險,強調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義務。 特點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罰款金額更高 單位最高二千萬,個人最高100%年收入; 處罰方式更嚴:按日連續罰; 懲戒力度更大: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在9月份分別組織進行了學習、宣貫。相應的修改了企業法律法規適用性清單。 |